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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目标。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和监管体系、队伍建设,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通过深化整治,全省事故总量和重大事故全面下降,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经过整顿后已经省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要继续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为重点,强化“双基”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完善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害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用工管理和顶板、机电、运输等薄弱环节的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使全省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以各类小金矿、铁矿、粘土矿、采石场为重点,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采石场,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的各类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整治验收合格的非煤矿山,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对整治验收和国有矿山年检中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建立安全等级监管制度,通过安全评估,划分出A、B、C、D四个等级,重点规范和监管C、D二级。集中整治和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水平。制定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区域性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整顿,经整顿后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厉查处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继续以渤海湾、胶州湾、成山头水域“四客一危”(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运输企业为重点,坚决取缔非法运输及不符合资质规定的船舶运输经营者。严厉查处渔民无证上岗、渔船无证出海和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违章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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