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1年开展以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生产经营场所,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整治了大量事故隐患,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安全生产形势明显趋稳。但专项整治工作在个别地区、领域和单位开展得不够深入,一些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个别整治领域的重、特大事故仍有发生。为此,必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及渔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原则。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深化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和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严防务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