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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清理上报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立即全面清理本市县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要于8月10日之前上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清理工作结束后,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省政府在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在确保原有招生计划不减少并有所增加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公办高中按照“三限”规定招收部分择校生。择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以学校为计量单位)的30%。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报省政府审批。择校生录取分数线按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省属高中择校生的收费标准、分数线、招生比例按学校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收费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教育审计部门在每年招生结束后要对择校收费的学校进行专项审计。
  (四)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
  凡经省教育厅审批的依托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举办的各类民办、民办公助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这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区别于一般民办学校,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提出进一步规范这类学校收费行为的意见,加大管理力度。
  坚决禁止中小学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五)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经批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分制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按省政府和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计算出修完本(专)科所需要的收费数额,然后与该专业总学分进行换算,计算出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但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能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省制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建设要坚持“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严禁以建设高档学生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学生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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