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有关对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支援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宗教局(省民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宗教局(省民委)处理,
三十九、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中有影响人物、台属和台胞落实政策问题,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性问题,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政策遗留问题,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问题及特赦人员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统战部处理。
四十、有关对台经贸、台商投资、鲁台人员往来、台属等工作相涉及台湾同胞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台办(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处理。
四十一、有关重大疫情、病情的处置,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医疗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古卫生厅处理。有关医疗事故鉴定问题,由省卫生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医疗纠纷等问题,按照隶属关系,由单位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药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问题,由省药监局处理。
四十二、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工伤鉴定问题,由省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四十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的问题,由省计生委处理。
四十四、有关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干部、战土的工资待遇、复转、奖惩等问题,分别由武警山东总队或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处理,揭发、控告现役干部、战士违纪问题,分别由上述部队按有关条令,条例处理,
四十五、有关公路、水路交通及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交通稽查,内河水上安全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交通厅处理。
四十六、有关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压煤搬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煤炭工业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