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有关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管,以及涉及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由省体改办处理。
二十八、有关政府性基金、彩票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财税违法问题,以及农业税征收、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处理。
二十九、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扭亏增效、减轻企业负担,以及涉及贸易、机械、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经贸委协调省贸易办公室、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省轻工业办公室、省纺织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省建筑材料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处理。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由省安监局处理。
三十、有关外商投资、进出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及其应诉;企业对外经营权审查申报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外经贸厅处理。
三十一、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奖励、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由省科技厅处理。
三十二、有关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宣传部处理。其中,涉及新闻出版管理和著作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处理。涉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广电局处理。
三十三、有关文物保护、文化市场、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文化厅处理。
三十四、有关健身气功管理、省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以及体校、体育项目俱乐部资格审查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体育局处理。
三十五、有关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由省旅游局处理。
三十六、有关教育收费管理、教学工作、学历教育、招生、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处理。
有关高等院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建工作、干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高校工委处理。
三十七、有关侵犯归侨、侨眷以及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华侨回国安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鲁眷属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侨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