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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的通知

  十九、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监督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建设厅处理。
  对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和工程质量、装饰装修、质量投诉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建设厅协调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处理。
  二十、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以及跨市、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由省环保局处理。
  二十一、有关农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非农业建没用地有偿使用、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与地质勘察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二十二、有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由省审计厅处理。
  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问题,以及行政性、事业性乱收费问题,由省物价局处理。
  有关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统计局处理。
  二十三、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海关部门处理。
  二十四、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租赁柜台管理、重要商品流通秩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传销、违法合同和合同欺诈行为;违法违章广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工商局处理。
  二十五、有关产品质量监督、计量检定、社会公共计量服务,以及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对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和标准代码、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问题,由省质监局处理。
  有关信息服务市场、信息服务质量监管问题,由省信息产业厅处理。
  二十六、有关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反避税案件,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范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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