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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的通知

  十一、凡属省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涉及省管企业领导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企业工委处理。
  十二、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评残、批烈;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救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以及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民政厅处理。
  十三、有关对妇女工作的批评、建议,由省妇联处理,有关损害妇女权益,虐待摧残、伤害、遗弃妇女、儿童,干涉婚姻自由等问题,由省妇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有关企业下岗职工安置、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协调处理。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
  十五、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业救灾、扶贫开发、宜农滩涂开发利用,农畜产品、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动植物防疫、检疫,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问题,由省农业厅处理。
  有关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理、鉴定问题,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处理。
  有关兽药药政、兽医医政、饲料行政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和产品质量监督等问题,由省畜牧办公室处理。
  十六、有关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水库移民的扶贫、防汛抗旱工作以及水行政监察、水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市间和省际间的水事纠纷等问题,由省水利厅处理。
  十七、有关海洋生态保护、海域使用、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以及水产种质资源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理。
  十八、有关造林绿化、封山育林、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森林公园、林业种子苗木质量监督;林权纠纷、林地征用、林木采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问题,由省林业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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