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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的通知

  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工资待遇、退(离)休审批手续及党政机关领导班子调整和党群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处理。
  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由省委老干部局处理。
  四、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海事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诉、执行、赔偿等方面的来信来访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五、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线索;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六、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反映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和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不服劳教决定、拘留、取保候审、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省公安厅处理。
  七、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普法宣传方面的建议以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业务中的问题,由省司法厅处理。
  有关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监督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监狱管理局处理。
  八、对政法工作的批评、建议等,由省委政法委处理。对省级公、检、法、司部门认识不一致的信访案件,由省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九、人民群众对于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意见或建议,省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和省级行政赔偿的协调工作,由省法制办处理。
  十、有关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惩戒与申诉控告、人才资源开发、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和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有关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审定、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外培训等方面的问题,由省人事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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