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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的通知
 (鲁厅字[2003]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现将《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03年7月4日

        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省级机关的信访工作职责,依法分流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省直部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各负其责,依法、依政策妥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按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处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各部门转来的人民来信和群众给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来信,接待介绍回省以及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上访人员。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或接谈后,根据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分别转交或介绍到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县(市、区)处理,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对归口交办的信访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对重要或疑难信访问题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人民群众对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规、决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反映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以下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受理。
  三、反映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违犯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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