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应填写《上访答复意见》:(1)上访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2)上访人不服处理结果的;(3)上级部门或单位责成复议复查的。
下列情况不填写《上访答复意见》:(1)上访人对处理满意,不要求书面答复的;(2)咨询和建议性质的;(3)上访人精神失常的;(4)已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程序处理的。
对集体上访,应给上访代表出具《上访答复意见》。对拒不推选上访代表的,不出具《上访答复意见》。
第六条 《上访答复意见》应按照规定的式样和内容填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简明扼要,字迹清晰,规范完整,加盖公章。
上一级部门或单位复查的案件,应重新填写《上访答复意见》,不能简单地在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填写的《上访答复意见》上签署意见。
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凡书面答复的,上访人应当签署意见。上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拒不签字的,由经办人写明与上访人见面的时间、地点、上访人的态度和不签字的理由。
《上访答复意见》给上访人一份,并存档。凡上访人不服处理的,受理单位要将《上访答复意见》连同处结报告抄送上一级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上访双向承诺书》和《上访答复意见》,由有管辖处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签订、出具。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原则上只对职权范围内直接处理的上访签订《上访双向承诺书》和出具《上访答复意见》。
第八条 上访人对处理不服,到上一级部门或单位上访,须持有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填写的《上访答复意见》。上一级部门或单位应耐心听取上访人的申述,认真审议《上访答复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上一级部门或单位认为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处理正确的上访案件,不再处理,在给上访人答复的同时,将填写的《上访答复意见》作为回执给下一级部门或单位一份;对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处理不正确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或直接复查处理。上一级部门或单位复查形成的意见,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必须执行落实。
第九条 对群众越级上访,上一级部门或单位应向上访人宣传逐级上访规定,按问题管辖所属,指导上访人到有关地方或单位反映,并向有关地方或单位发督办单,责成其认真处理。
对不按规定给上访人出具《上访答复意见》或不履行《上访双向承诺书》义务而导致上访人越级上访的,若是第一次上访,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查明情况,并责成原承办单位限期出具《上访答复意见》或履行《上访双向承诺书》义务。限期内仍不出具或不履行义务导致上访人越级第二次上访,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对原承办单位通报批评,并立案交办或直接处理。
第十条 凡经省、市、县三级认真处理,必要时经征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共同认定上访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了恰当处理,上访人仍不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决不能放任不管,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其稳控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