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3]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现将《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反映。
2003年7月4日
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受理机关的责任,全面推进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责任下移,确保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就地得到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信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群众上访应先到这些单位反映问题。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认真处理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于乡镇、街道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由乡镇、街道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属于县(市、区)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以及经过乡镇、街道一级处理后仍不服的问题,由县(市、区)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或复查;属于市一级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以及经过县(市、区)一级处理后仍不服的问题,由市一级的部门或单位处理或复查。
第三条 属于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或行政复议管辖处理的问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属于检举揭发、重要情况反映、批评建议和咨询方面的问题以及重大、紧急、突发案件,不纳入逐级上访的程序。
第四条 有管辖处理权限的市和市以下部门或单位接待群众上访后,原则上应与上访人或上访代表签订《上访双向承诺书》。受理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完结,并答复上访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上访人不得越级上访。
第五条 对群众上访,应区别不同情况,填写《上访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