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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鲁发[2003]14号 2003年7月1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山东省八届五次全委会议、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1、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放。进一步放开放宽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或打折扣。
  2、消除各种不合理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对民营企业申请资质、各类认证和特许经营要一视同仁,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律放到县级备案。
  3、认真落实土地使用政策。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出让制度。属民营高科技企业用地,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的基础上,其出让金、租金标准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确定,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下限缴纳。依法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和确权登记工作。民营矿山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价款可分期缴纳,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折价入股。
  4、放宽新设立企业注册登记条件。降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允许分期到位,限期补足。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职工超过50名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前期不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其余部分在3年内缴足。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年内完善后再办理正式营业执照。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安排经营场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文明执法,搞好服务,从工商部门发照之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3年内免收登记费、证照费、管理费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以连锁等方式经营农用生产资料。允许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累计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投资公司可再适当放宽。民营企业以实物(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资的比例可不受限制。凡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控股股东出资比例取消不得超过90%的规定。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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