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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三)资金筹措。共需投入0.244亿元,争取国家投入0.1亿元,省里适当给予补助。
  九、禁磷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第四章 投资计划



  根据《国家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十五”期间,我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各类措施共9大部分,大小项目共82个,需要投资79.104亿元,详见表4。

  表4       “十五”淮河水污染防治投资计划表
                              单位:亿元

┌──────────┬───┬───────────────────┐
│          │   │      投资计划数         │
│  项目类别    │ 个数 ├─────┬─────────────┤
│          │   │  总额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投资 │ 地方自筹 │
├──────────┼───┼─────┼──────┼──────┤
│  城镇污水处理  │  47│  582  │  24.72 │  33.48 │
├──────────┼───┼─────┼──────┼──────┤
│  城镇垃圾处理  │  3 │  2.56 │  0.075 │  2.485 │
├──────────┼───┼─────┼──────┼──────┤
│  工业污染防治  │  18│  3.15 │      │  3.15  │
├──────────┼───┼─────┼──────┼──────┤
│  截污导流    │  4 │  6.43 │  6.43  │      │
├──────────┼───┼─────┼──────┼──────┤
│  区域综合整治  │  5 │  4.7 │  1.325 │  3.375 │
├──────────┼───┼─────┼──────┼──────┤
│  面源污染控制  │  1 │  3   │  12   │  1.8  │
├──────────┼───┼─────┼──────┼──────┤
│  饮水工程    │  1 │  0.82 │  0.2  │  0.62  │
├──────────┼───┼─────┼──────┼──────┤
│  环境监督能力  │  3 │  0.244│  0.1  │      │
│  管理能力建设  │   │     │      │      │
├──────────┼───┼─────┼──────┼──────┤
│  合  计    │  82│  79.104│  34.05 │  45.054 │
└──────────┴───┴─────┴──────┴──────┘

  一、筹资原则
  (一)水污染治理类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通过BOT、征收污水处理费等途径),争取国家一部分资金支持;截污导流项目,按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纳入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由国家拨款、南水北调基金、银行贷款解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尽量争取国家资金,省给予适当补助。
  (二)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防治资金以企业(单位)自筹为主,各地可视情在地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
  (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以地方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国家补助,省给予适当补助。
  (四)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共同安排。
  二、投资计划
  根据上述筹资原则,本实施计划所需79.104亿元资金的来源分别为:国家投入34.05亿元,占43%,地方和企业自筹45.054亿元,占57%。详见表4。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的扶持力度。对水污染防治项目中的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治理等公益性强、难以收费的项目,各级财政应予必要支持。
  (二)加大省污染防治基金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淮河流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05年前要达到1.10—1.20元/吨,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直接投资和还贷以及解决运行费用。同时调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快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四)促进污染治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环保设施建设。
  (五)研究出台鼓励农业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推广无公害农药、化肥,提高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章 职责分工

  一、各市人民政府职责
  徐州、南通、连云港、盐城、淮安、扬州、泰州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市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每年对所辖各县(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省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省计委。将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投入,协调督促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落实《实施计划》中的国家补助资金等。
  (二)省经贸委。指导各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督促地方按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省财政厅。指导并监督《实施计划》有关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加大对公益性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
  (四)省建设厅。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加强对淮河流域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和促进城市环保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配合交通厅指导、监督船舶垃圾、粪便的接收、处理工作。
  (五)省交通厅。抓紧进行研究起草内河水域防治船舶污染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指导并监督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六)省水利厅。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采取措施,加强水利工程防污调控,增加生态环境用水量。对主要水库和主要闸坝实施环境、资源和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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