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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建筑施工安全整治。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的实际效果;防范事故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措施;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有证使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实施和安全监理的执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相关人员的资格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将城乡结合部的建筑施工工地作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认真搞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分步实施,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达到预期效果
  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成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5日之前)
  各地区、各系统要按照这次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列入整治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核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底之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反馈,坚决予以整改。
  (三)检查和抽查阶段(10月底之前)
  各地区、各系统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尤其是要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开展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迅速整改,确保整改率。
  各专项整治牵头负责部门要组织力量,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对各地区、各系统的整治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处置措施,以保证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四)总结阶段(12月2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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