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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

  六、创造园区建设的良好环境
  环境是加快园区建设与发展的关键。要继续以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升级为重点搞好硬环境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省委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建立快捷高效的管理服务网络。按照政府提速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形成合力。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尽快把能放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园区。对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的出国(境)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的办法。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限制对园区及区内企业的考核、评比、达标、检查活动。
  建立加快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促进机制。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已经出台的加快各类园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今后3年,省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园区建设与发展。政府资金投入要突出重点,按市场化运作,带动社会投入,争取发挥最大的效益。园区建设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省内易地代保、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等方式解决。园区建设用地要坚持批次征用、分期开发。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园区内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跨县、跨乡镇到园区内兴办企业,上缴税金可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归引资方所在地政府,也可与园区所在地实行收益分成。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县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园区引进符合国家鼓励的利用外资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经批准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
  七、加强对园区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园区的领导,把园区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建立园区发展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分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园区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园区建设与发展情况统计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按照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进行考核,引导各类园区向规范化、高层次发展。园区建设与发展实绩和考核结果,要与园区领导班子待遇挂钩,与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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