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只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和制定政策,不直接从事园区的开发经营。园区所在地政府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或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园区的财政、税收、环保、统计、人事等行政管理事务;负责园区的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和科技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工作。
园区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中层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一般管理人员实行合同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进行一次考核,决定其任职资格。中层干部在管委会工作人员和区内企业评议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决定是否续聘。一般管理人员在区内企业评议的基础上,由园区领导和所在部室的主要领导提出建议,管委会决定是否留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大胆采用新型管理模式。
(二)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创新园区运行机制。所有经营事务包括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特别是对各类经营性土地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有服务性事项包括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各类园区都要逐步把资产运营职能从管理委员会中剥离出来,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服务,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市融资。
(三)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园区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发园区。有条件的园区可安排专项资金,按市场机制建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和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和其他各种金融资本进入园区,促进风险投资市场在园区内的形成。
(四)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激励竞争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构筑人才高地,吸引储备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创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实行公平竞争和绩效挂钩,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搞活园区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机制,逐步实行企业化工资分配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等自行制定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鼓励园区管理人员投资入股。建立管委会主任奖励基金制度,每年可在园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奖励资金,并与园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由管委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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