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三)、(六)款、第二条第(四)款、第三条第(六)(七)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5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我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新的调整规定之前,暂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问题:
(一)保险承保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后,对其依法从所发生承保事故责任方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包括“合法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之签有电脑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其监督、管理的电脑彩票投注点”在内的合法彩票机构发行销售合法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企业合法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货物销售者随货物销售而同时提供对应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对其这部分混合销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凡未与所销售货物对应提供或单独提供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应就其这部分业务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以及因从事土地归集整理业务而向相关单位取得的服务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归入其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款以及直接财政拨款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六)除房地产销售业务外,对符合财政或税务部门颁布适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预收款,不征收营业税。
(七)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对其他单位取得的“邮政电信单位合作价款支付”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