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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63、对于运输重要物资的车队,承运方提出申请的,为其提供交通护卫服务。重要、贵重物品的运输免检证,实行一站式审批、发放,临时运输任务,随到随办。
  64、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在队址公路两侧双向500米处设置标识牌,注明队名、方位及报警电话,方便群众及时就近报警求助。
  八、消防安全管理
  65、对重点建设项目,公安消防部门优先审核图纸,优先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采取分专业分期审核、局部验收和整体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消防技术咨询。
  66、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省公安消防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
  67、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8、对使用功能单一、建筑面积小或火灾危险性小的建筑工程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自登记收图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简易审批程序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9、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符合局部消防验收条件的建筑工程,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上述时限办理建筑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70、建设单位申请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的,市公安消防部门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督促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1、对申请火灾原因或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个月)作出认定结论,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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