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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51、从2004年1月1日起,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52、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53、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54、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55、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避免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56、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57、办理国产新车注册登记,手续齐全有效、车辆检验合格的,1个小时内办结(不含排队等候时间)。
  58、凡购买5辆以上机动车,属免于上线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车辆注册登记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59、对于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交通违章,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无异议的,一律不扣车、不扣证;对运送鲜活物资的车辆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扣车,依法从快处理。
  60、对未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处理,及时恢复交通。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执勤交警可直接进行现场调查,当场认定事故责任,当场调解处理,不扣车、不扣证。
  61、对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
  62、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束后,当事人提供有效担保的,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对于不能立即放行的载货车辆,当事人要求转运货物的,交警部门协助联系转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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