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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七、交通安全管理
  40、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41、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42、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43、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44、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45、报考驾驶员,手续齐全、体检合格的,从受理开始,在15分钟内办结;对场地符合考试条件的培训单位,实行上门考试;驾驶员考试审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驾驶证,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47、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48、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
  49、群众在本市内,可以就近选择市车管所或县(市、区)车管所办理大货车注册登记、汽车驾驶员审验和驾驶证周期换证手续;可以就近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交警中队办理摩托车、农用三轮车的车辆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业务。  
  50、对国家公告的新机动车,由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代发临时号牌;对摩托车、农用三轮车和免检的汽车,实行销售企业代理牌证业务。对山东省企业生产的汽车,经国家鉴定合格,在国家发布公告前,可持省公安厅车管所核发的《准予核发牌证证明书》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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