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18、对申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举办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县(市、区)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举办或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跨地级市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省公安厅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19、对申请经营爆破器材的,县(市、区)公安局凭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0、对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县(市、区)公安局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1、对申办《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省公安厅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做出是否批准登记决定。
  五、户政管理
  22、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23、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4、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母自愿选择。
  25、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26、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7、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
  28、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城市在40日内发放,农村在5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快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