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警服务
8、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和机动中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9、110、122接警后,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城区5分钟内、市郊10分钟内、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
10、119接警后消防站保护面积在4—7平方公里内的,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5分钟,其它地点尽快到达。
三、案件受理
11、刑侦部门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县(市、区)刑警大队接到现案报警后,市区20分钟内、郊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地区尽快赶到。
1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发生特大或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
13、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后,除因侦查工作需要不宜回告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外,在受案后7日内向报案人或当事人回告一次案件办理有关情况。
14、各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待、受理案件举报。
15、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后,1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半个月至3个月内办结;重大案件力争在6个月内办结。
16、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如实立案,尽快查处。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可在查清事实后当场处理,当场未能处理的,3日内处结;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一般在查清事实后5日内作出处理,案情复杂的10日内作出处理,需要有价格鉴证、法医鉴定作为处理依据的,在鉴定结论出具后5日内作出处理。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
四、治安管理
17、对申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级以上资质的,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并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察,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办完批准手续。对申办三级以下资质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察,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办完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