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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3年8月18日 山东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部署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严格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1、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必须做到主动、热情,说话和气,办事公道,坚决杜绝刁难群众和“冷硬横推”现象。  
  2、县(市、区)公安机关应设立警务服务厅,公安派出所设立警务服务室(窗口),方便群众办理证、照手续。
  3、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执法服务部门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有关事项。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民警一律实行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各级公安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报警、求助、咨询、投诉和申请,第一个接待的民警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热情帮助,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
  5、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兑现承诺,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工作,主管单位应尽快提出解决办法,主动协调解决,不得推诿、延误。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符合规定,材料、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理;符合规定,但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齐全后第二次办结,不让群众跑第三次;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主动做好解释、说明。
  7、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每半年至少一次登门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执法执纪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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