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的议案,决定对《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积极推动管道燃气发展,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第六条修改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建设计划和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高压输配管网,实行统一规划,并与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相衔接。”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境内外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燃气设施建设。”
四、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验收和建设部门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