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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局关于规范我市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北京农业局关于规范我市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今年,为加强对狂犬病的防治,我市强化了犬狂犬病免疫工作。但是,近期有个别区县因操作不规范,引起了不良社会反应。犬类免疫因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及时纠正问题,堵塞漏洞,现将有关要求进行重申,各区县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一、根据法规规定,狂犬病为我市对犬的计划免疫对象,实行强制免疫。对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疫病的免疫为推荐免疫对象,实行按犬主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
  二、犬病疫苗为预防用生物制剂,其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承担免疫接种工作的单位均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免疫用疫苗,不得违规发放或从非法途径取得。
  三、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市《宠物健康免疫证明》的统一发放和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对此证的领用管理,对领取和发放情况要造册记录。各区县畜牧兽医站在发放之前,要加盖本单位印章,承担免疫的单位在宠物免疫后要再加盖注射免疫单位印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发放或取得此证。
  四、今年狂犬病免疫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一)补免工作:对春防期间未得到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实施补免,要采取切实措施,查遗堵漏,提高免疫率。
  (二)换证补证工作:对于已通过其他途径接受过狂犬病免疫注射的犬,经对原注射单位的证明材料核实后,换发或补发我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制发的《宠物健康免疫证明》,无需进行重复免疫。换补证时,要注明为换补证并由犬主签字认可;要将原证明材料收存,并须进行登记备查;要对犬主进行政策宣传,告知犬主下一次免疫时间和须到我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的地点免疫并领取免疫证明,明年不再对通过其他途径免疫的犬实施换补证工作。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为犬主换证补证;不得将健康检查作为换补证条件。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免疫过程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批准承担免疫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任何形式的通知和公告中,只能体现对狂犬病免疫收费的标准,不得将推荐免疫对象的收费一同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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