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五)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彩色照片一张(5寸以上,含5寸),照片应能反映产品正、侧面观及全貌。
第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产品也可以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豁免临床试验的申请:
(一)本企业已有产品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年以上,本次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与本企业已注册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并且执行同一系列注册产品标准;
(二)本企业已注册的同类产品,在上市期间内无任何原因引起的不良事件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产品在申请豁免临床试验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豁免临床试验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申请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豁免临床试验申请报告:说明本次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与本企业已注册同类产品在主要性能指标、结构组成以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说明同类产品上市期间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或任何原因引起的不良事件;
(三)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及修标单(如有)复印件一份;
(四)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五)拟申请豁免临床试验的产品彩色照片一张(5寸以上,含5寸),照片应能反映产品正、侧面观及全貌;
(六)同类产品的注册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
(七)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八)同类产品的注册证及制造认可表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本次申请产品豁免临床试验的决定,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第九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应开具受理通知书,开始计算审查时限。审查期间如通知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澄清问题,等候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内。
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澄清问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申请企业未能在规定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或澄清问题,本次审查终止,全部申报资料退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