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
 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3]96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5月23日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实施人才战略、建设人才之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6号)精神,现就我市200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选拔对象和范围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二)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予推荐。
  二、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和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