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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由于标准工资和工资总额相比,比较稳定。据工资部门测算,标准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56%,其比例为:16.6%÷56%=29.6%,取整数为30%。考虑到职工贷款付息问题,在30%的基础上增加2%,因此,职工按月补贴确定为按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无房职工一次性补贴:
  (14元×该职工的实际工龄+7元×1992年底以前工龄)×该职工的职级住房面积。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补贴:
  (14元×该职工的实际工龄+7元×1992年底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无房职工按月补贴;
  当月标准工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32%
  四、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与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受惠平衡问题。
  今后通过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用足经济适用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缩小职工买房的差别。
  五、关于夫妻双方分别负担住房货币化补贴问题
  在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实行夫妻双方分别负担的政策,客观上可能存在夫妻有一方无工作、下岗失业或在困难企业工作和配偶已故未再婚等情况,难以兑现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补贴低于政策规定的标准,使得部分家庭货币化补贴只能落实一部分。对这类情况,今后在经过严格规范的审核程序后,对确实存在一方住房补贴难以落实到位的,由夫妻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补足。
  六、关于职工职级晋升后发放的补贴标准问题
  对200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职职工,在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实施后晋升的,《意见》规定是按4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级差补贴,如按此执行,实际上只相当于补发了该干部晋升相应职级一半的面积。对这部分职级晋升的干部,将由晋升方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级差补贴,如果夫妻另一方同在省直机关工作又再得到提拨的,只能由一方享受住房职级差额补贴政策。
  七、关于职工因工作调动带来的问题
  省直机关职工尤其是厅、处级干部,不少是从地方调至省直机关工作。此前这些同志已在当地参加了房改,调至武汉后,即使该同志在当地的住房面积已达到了职级标准,由于武汉市商品房价格比原所在地房价高得多,卖房与买房之间价格相差大,客观上给该同志在武汉工作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带来了难度。因此,对2003年底前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可以退掉在原工作地的住房,由单位在武汉帮助安排一套房改房。2004年以后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则统一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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