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标准工资和工资总额相比,比较稳定。据工资部门测算,标准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56%,其比例为:16.6%÷56%=29.6%,取整数为30%。考虑到职工贷款付息问题,在30%的基础上增加2%,因此,职工按月补贴确定为按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无房职工一次性补贴:
(14元×该职工的实际工龄+7元×1992年底以前工龄)×该职工的职级住房面积。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补贴:
(14元×该职工的实际工龄+7元×1992年底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无房职工按月补贴;
当月标准工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32%
四、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与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受惠平衡问题。
今后通过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用足经济适用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缩小职工买房的差别。
五、关于夫妻双方分别负担住房货币化补贴问题
在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实行夫妻双方分别负担的政策,客观上可能存在夫妻有一方无工作、下岗失业或在困难企业工作和配偶已故未再婚等情况,难以兑现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补贴低于政策规定的标准,使得部分家庭货币化补贴只能落实一部分。对这类情况,今后在经过严格规范的审核程序后,对确实存在一方住房补贴难以落实到位的,由夫妻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补足。
六、关于职工职级晋升后发放的补贴标准问题
对200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职职工,在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实施后晋升的,《意见》规定是按4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级差补贴,如按此执行,实际上只相当于补发了该干部晋升相应职级一半的面积。对这部分职级晋升的干部,将由晋升方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级差补贴,如果夫妻另一方同在省直机关工作又再得到提拨的,只能由一方享受住房职级差额补贴政策。
七、关于职工因工作调动带来的问题
省直机关职工尤其是厅、处级干部,不少是从地方调至省直机关工作。此前这些同志已在当地参加了房改,调至武汉后,即使该同志在当地的住房面积已达到了职级标准,由于武汉市商品房价格比原所在地房价高得多,卖房与买房之间价格相差大,客观上给该同志在武汉工作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带来了难度。因此,对2003年底前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可以退掉在原工作地的住房,由单位在武汉帮助安排一套房改房。2004年以后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则统一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