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四、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方式
各单位向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补贴标准的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是:
1、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编在册职工(含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2、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3、2004年1月1日后职级晋升的职工,已购住房与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相比不达标的,级差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省财政厅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直接发到个人。按月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直接随工资发放到人。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审批
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按“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编办核编、房改审批、财政稽发”的程序进行。为了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职工住房货币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要组成由本单位房改、财务、人事、纪检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落实工作。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在上报房改部门审批前,要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来源
1、原省统筹和财政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
2、省直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3、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七、其它
1、在本意见规定实施范围之外的在汉省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直房改办审核后实施,所需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自筹解决。省直企业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按《湖北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直企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鄂直房改[2001]1号)办理。
2、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有关问题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