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65号)
省政府各部门:
《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汉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
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1、无房职工。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
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汉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即:
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其中: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无房职工,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未达标职工按未达标面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工龄补贴按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乘以1993年以前实际工龄和应补贴面积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