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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收购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采用土地置换方式收购土地的,土地被收购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与储备中心结清土地差价,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收购土地涉及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储备中心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收购被规划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储备中心可实行保本收购,收购成本由财政部门从下一年度土地收益中列支或由新土地使用者支付。
  第十六条 被收购土地范围内的废弃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物,按其残值补偿,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储备中心优先收购。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有争议的,由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与争议人协商解决,在协商未达成协议前,储备中心可以先行收购土地,权属有争议部分的补偿费,可以先存入银行,待争议解决后,另行补偿。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 收回(购)的土地由储备中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统一储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由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一)无具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五)因单位破产、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直接储备的土地。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交储备中心统一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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