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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5日)废止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拆迁、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储备中心统一收购: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后因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
  第六条 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土地收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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