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
《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有关遣送强制措施、有关收容遣送站管理、有关收容遣送时间、有关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
《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
三、各地(市)、各部门负责本地(市)、本部门颁布施行的涉及收容遣送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地(市)、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与
《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清理建议。
四、各地(市)、各部门将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于2003年7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将根据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略)
2.有关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有关收容遣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情况表
联系人:梁冰
联系电话:6325889—2255
附件2 有关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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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制定机关 │ 名 称 │ 发布时间 │ 修改或者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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