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站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要实地考察其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仪器等设施,查验从业人员资格等证明原件,不得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已发证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重点查验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各地要为合法种子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封锁和擅自出台与种子法律法规相悖的管理规定,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三、切实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种子质量情况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防止不合格种子生产和流通领域。
四、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
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
《种子法》的规定,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品种审定;销售的种子应经过加工、检验、包装,并附有合格的标签;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要建立健全种子质量保证体系。各地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种子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护农民权益和保障农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