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14号 2003年7月8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种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地不断加大种子管理工作的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我区种子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全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种子行业管理工作
根据
《种子条例》的规定,各级种子管理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市、区)目前已设有种子管理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行使种子管理职能;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合并的,要根据转变职能、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按照
《种子法》的规定,加快推进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分设工作,并务必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分设后的各级种子管理站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行使本地区的种子管理职能,专司种子管理工作,其所需的各项业务经费和种子专项经费要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逐步改进种子管理的手段,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种子质量检测设备和种子执法交通工具,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种子公司注销事业编制,变更为工商注册的企业,专门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从事或参与种子的管理工作。目前尚未设立种子管理站的县(市、区),有关种子管理职能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严格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