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将所属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四)抽查监督(时间为9月11日至10月20日)
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安全评估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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