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各市、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从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负责对当地治理场所实施必要的安全评估以及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通过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时间为8月11日至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