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1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区各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先后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有效地防止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我区部分场所火灾隐患仍然相当严重。尤为突出的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不足,无法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一些场所的疏散通道被杂物、铁栅栏等障碍物封堵,通道不畅;一些场所在营业期间甚至将疏散出口锁闭,人为阻断疏散通道;一些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数量不足或不能正常好用,极易造成疏散方向误导,影响疏散速度;一些场所没有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从未组织员工进行演练等等。为贯彻落实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到10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