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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我区夏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2003年我区夏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11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加强我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3年粮食收购工作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区2003年夏粮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收购粮食,一方面可以满足种粮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促进农民增收;另一方面可以掌握必要的粮源,增强我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退耕还林、军粮、储备粮轮换、农村生活安排及市场的粮食供应。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合理确定夏粮收购价格,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我区已经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粮食购销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决定。各级价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价工作的指导、协调,搞好毗邻地区间的价格衔接,既要防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竞相抬价影响正常的收购秩序,也要避免定价过低收不到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合同规定收购订单内的粮食,以取信于民;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自主收购订单外的粮食;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积极开展优质粮食品种的购销活动,促进适销对路优质粮食的生产,增加农民种粮收入。
  三、密切协作,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计划,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粮食市场化改革的需要,继续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做好粮食信贷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粮食收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办理收购贷款抵押担保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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