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表格。各级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联合检查组,对下级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治区对市(地)、市(地)对县(市)、各级直接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检查面要达到100%;自治区重点检查30%的县(市),市(地)重点检查30%的乡镇,县(市)重点检查50%的乡镇。
五、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拟从2003年7月上旬开始,到9月下旬结束,历时3个月左右。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
(二)自查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
(三)重点检查阶段,时间安排为30天;
(四)总结汇报阶段,时间安排为20天。
六、处理原则
自查查出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纠正;应配套未配套的资金要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配套;挤占、挪用的资金要及时归还项目。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自查查出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并扣回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抽调人员,并请自治区政法委、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市(地)、县、乡政府(行署)也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八、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按时间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针对管理漏洞建章立制,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2003年8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在2003年9月2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财政厅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