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从6月份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月、季对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及要求定期通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对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6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并公布就业和再就业监督举报电话,各地要积极筹。建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查询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6月底7月初,自治区将组织就业和再就业专项督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督查和自查,促进再就业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一)加快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及有关部门的配套政策,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已明确的政策,要及时转发执行;属于需地方制定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的,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7月份要全面实施。
(二)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已经出台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等各项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和自治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三)切实落实再就业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再就业所需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再就业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和自治区对地方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将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各地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从今年起,自治区建立再就业资金筹集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四)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和援助制度。各地要通过就业事务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自谋职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和援助,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这项工作要确保落实到基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4050”人员。对于“4050”人员中单亲家庭和夫妻双方都下岗或失业的,要通过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也要采取“一帮一”、结对子、成立帮扶中心等办法,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