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0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全国和全区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给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部分地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任务仍很艰巨。
为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完成我区今年净增城镇就业岗位22万个,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万人,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3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下的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关系,落实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要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务必取得实效,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各地要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净增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完善就业服务和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等任务指标层层分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予以保证,这要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按月、按季度分解进度的计划表于7月上旬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编办和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统一协调。联席会议要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和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7月上旬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