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道路运输业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禁止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实行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以招标投标方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营。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岗位技能”修改为“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