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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或在过去一年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其资质等级应重新进行核定。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降级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市建委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建筑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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