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二十条 2003年9月30日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仍可按规定在本市承包工程,包括继续承包未完成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继续申请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继续申请资质证书延期。没有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仍可按规定申请外国企业资质证。
2003年10月1日后,市建委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资质申请,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以及扩大工程承包地域。此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外国企业仍可以按照合同期或实际履行期继续完成该工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按规定每年对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集中进行资质年检。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负责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由市建委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由市建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建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资质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