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主项资质以外资质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商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审批。市建委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负责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征得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市建委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从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第十七条 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变更名称,由市建委报请建设部办理。
第四章 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承包工程,其中外资建筑业企业按投资渠道只允许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