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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多项资质。
  第十条 本办法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书面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实行书面与网上资料同时申报,以书面资料对网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 2003年10月1日前,市建委随时办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各类资质申请。
  2003年10月1日后,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市建委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集中办理,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市建委分期分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应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市建委集中办理。其他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仍随时办理。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其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服务者的条件以及工程承包业绩的认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对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人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进行核定。
  内资建筑业企业经外国企业投资入股或收购后组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分立或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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