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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的外国投资人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时提交的资料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七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增加主项以外资质或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后提出资质升级的,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四)企业报送市统计部门最新年度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C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C101-2表)以及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C103表)。
  第八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分立或合并后组建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内资建筑业企业经外国企业投资入股或收购后组建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所列资料。
  第九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最多申请五项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专业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在本资质序列内最多申请五项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且类别相近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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