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
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3]46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配合市建委实施相关资质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投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经理、财务、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