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八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税和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问题。
  对于采取分期取得预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税时尚未取得全部实际收入的,一律按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记载的金额,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的工程款是否计入扣除项目的问题。
  对预销售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95%以上,尚有一些工程尾款未付清,可以办理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手续的项目,采取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允许扣除项目实际应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为准作为扣除项目依据,即签定的施工预算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为扣除项目金额,超过付款期的利息或罚款等支出不允许做为扣除金额进行扣除。
  三、关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税,基础设施费如何分摊的问题。
  对于小区成片开发、分期立项、分期办理清税手续的项目,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所占竣工清税项目面积比例分配计算确定基础设施费的金额进行扣除。
  四、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
  对于小区内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凡是在销售开发成本中未进行分摊的费用,以计划管理部门立项批复中明确不作为独立经营管理,需无偿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的配套项目,确定分摊扣除项目金额。
  五、关于对有些房地产项目以租赁形式取得收入,是否作为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